1、為設計產生根據的試驗樁檢測數量應符合設計方案要求,且在同一環境下不適合低于3根;當預計支護樁數量低于50根時,檢測數量不能小于2根。
2、為設計產生根據的試件數量不計入工程驗收檢測的抽查數量。
3、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等和乙級的樁基礎,宜選用單樁縱向抗壓強度載荷試驗進行承載能力工程驗收檢測,檢測數量不能低于同一環境下樁基礎分部工程總樁數字的1%,且不能小于3根,當總樁數低于50根時,檢測數量不能小于2根。
4、對抗拔樁與對水準承載能力有所規定的樁基礎工程,應進行單樁縱向抗拔載荷試驗和能力載荷試驗,抽樣檢驗數量不能低于總樁數字的1%,而且不能低于3根。
5、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等的樁基礎,低應變檢測數量為100%。
6、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和乙級的樁基礎,鑒定混凝土灌注樁樁身完整性采用低應變時,抽樣檢驗數量不能低于同條件下總樁數字的50%,而且不能低于20根,每一個樁承臺抽樣檢驗樁數不可以低于1根;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之上樁承臺工程項目,抽樣檢驗數量還不可低于相對應樁數字的50%。鑒定灌注樁樁身完整性采用低應變時,抽樣檢驗數量不能低于同條件下總樁數字的30%,而且不能低于20根,每一個樁承臺抽樣檢驗樁數不可以低于1根;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之上樁承臺工程項目,抽樣檢驗數量還不可低于相對應樁數字的30%。
7、針對孔徑不低于800mm的混凝土灌注樁,鑒定樁身完整性應提升鉆芯法或聲波透射法,抽樣檢驗數量不能低于總樁數字的10%,而且不能低于10根。
8、對已開展為設計產生根據靜載荷試驗、并且具有高應變檢測與靜載荷試驗核對材料的樁基礎工程,可以選用高應變法,抽樣檢驗數量不能低于同條件下總樁數字的5%,而且不能低于10根。